(2015)融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美玲与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玲,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倪文,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李美玲与被执行人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融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倪文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美玲与被执行人倪文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偿还人民币55000元了结本案。被执行人倪文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美玲与被执行人倪文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后续还款期限还未到期,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