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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冯海虎诉梁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虎,梁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冯海虎,男,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梁秀华,地址黑龙江省泰来县和平镇。冯海虎申请执行梁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03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海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4)扎民初字第031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德 泉执行员 敖宝泉执行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