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杨某某,女,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斌虎审判员 郗 敏审判员 张志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