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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杨某某,女,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斌虎审判员  郗 敏审判员  张志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