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玲玲与艾成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玲玲,艾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17-1号申请执行人:吴玲玲,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艾成东,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自来水公司宿舍2栋201室。关于吴玲玲与艾成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玲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且已被该院查封,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指定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依法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秦 峻代理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