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四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四初字第90号原告罗某甲,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被告罗某乙,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