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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四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四初字第90号原告罗某甲,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被告罗某乙,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