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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汉中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6712901-6。法定代表人徐兆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鑫源开发区迎宾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972630-4。法定代表人乔宝元,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汉中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退还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金123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和解,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雄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