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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7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号。负责人郭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威,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刘莉,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邳商初字第0627号民事调解书:刘莉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98937.82元及利息(本金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15日为16529.81元,2014年11月16日起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等)共计16529.81元,2014年1月15日起继续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数额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如刘莉任一期逾期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如刘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依照邳房押字2013-995号房地产抵押合同所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7元,由刘莉负担。因被执行人刘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已设置抵押,因执行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产已设置抵押,因执行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7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