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高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金某某,女,1957年4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高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耀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