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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高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金某某,女,1957年4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高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耀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