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建广与冷大东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广,冷大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广,男,1961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大东,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建广为与被上诉人冷大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刘建广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阔,被上诉人冷大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上诉人刘建广。审 判 长 陈 玉 峰审 判 员 李 晓 艳代理审判员 王 韩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静怡(代)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83号函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你院报来冷大东与刘建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你院违反法定程序,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仅供重审时参考。1、你院已查明刘建广与朱宗武系合伙关系,朱宗武是否应追加为本案当事人;2、双方在2014年8月26日是否对全部收条进行了结算。二审审理期间,刘建广向本院提交一份申请书,要求对冷大东所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以确认工程款的数额。该鉴定申请对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有重大影响。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