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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周玉琼,刘开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周玉琼,刘开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26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011-9。负责人黄小京,该支行行长。被告周玉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开友,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周玉琼、刘开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承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