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祝小刚与钱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刚,钱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967号原告:祝小刚。被告:钱伟林。原告祝小刚诉被告钱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5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伟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祝小刚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钱伟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何贤璇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