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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军审 判 员  苗红霞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