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军审 判 员 苗红霞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