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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207郭拉民、王民才与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拉民,王民才,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207号原告郭拉民,男。原告王民才,男。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门轩,主任。委托代理人代涛,男。委托代理人张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拉民、王民才要求撤销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浐灞管委会)作出的西浐灞告字[2011]1号《关于袁雒村整村拆迁改造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1号通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拉民、王民才诉称,被告发布的1号通告是根据错误的事实而作出的,应当撤销。理由如下: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申请袁雒村城中村改造报告所写与真实情况不符,报告中称有村民680户、3950人,实际上袁雒村共有村民466户、2100余人。被告根据该严重失实的报告在未经仔细审查的情况下作出1号通告,批准没有达到城改标准的袁雒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直接导致其村被非法拆迁,剥夺其对承包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使其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得到赔偿,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1号通告。本院认为,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发布的1号通告,内容仅就袁雒村整村拆迁改造项目的范围、实施者等予以说明,并未就拆迁补偿等具体方案予以确定。该通告仅起到告知相关村民该村将要拆迁的作用,并未对相对方合法权益产生明显影响。且庭审中,二原告均表示于2011年4月初即知道该通告及该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但至今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拉民、王民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二原告已预交),现退还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张引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