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民委员会与南昌市强劲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罗九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民委员会,南昌市强劲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罗九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花园181号。法定代表人:曾春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林豹,男,汉族,1955年5月17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的工作人员。被告被告:南昌市强劲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洛阳东路顺外村。法定代表人:罗九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志洪,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丽君,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九发,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生,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姚志洪,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丽君,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南昌市强劲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罗九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9元,减半交纳4634.5元,由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