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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等与林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林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地址:惠来县。负责人方雄福,该场负责人。原告国营惠来县良种场。地址:惠来县。负责人方雄福,该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树彬,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诉被告林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为225元,由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