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云飞、金财贵与金财贵、王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飞,金财贵,王香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77号原告:马云飞。委托代理人:徐涛、王冰洁。被告:金财贵。被告:王香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飞诉被告金财贵、王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云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