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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云飞、金财贵与金财贵、王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飞,金财贵,王香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77号原告:马云飞。委托代理人:徐涛、王冰洁。被告:金财贵。被告:王香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飞诉被告金财贵、王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云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