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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裴军与合肥联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学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军,合肥联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学军,吴志真,韦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32号原告:裴军,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联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车学军,总经理。被告:车学军。被告:吴志真,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韦建斌,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裴军与合肥联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学军、吴志真、韦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占 峰审 判 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