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辉与张选强、张小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创辉,张选强,张小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周创辉,被告:张选强,被告:张小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创辉与被告张选强、张小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创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曹雪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曹雪荣2015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