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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辉与张选强、张小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创辉,张选强,张小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周创辉,被告:张选强,被告:张小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创辉与被告张选强、张小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创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曹雪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曹雪荣2015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