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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国通物资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陕西国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德远,男。。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生刚,男。委托代理人:张江涛,男。原告陕西国通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未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69233.39元、赔偿垫资费196761元及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国通物资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国通物资有限公司之起诉。案件受理费829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陕西国通物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绍清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