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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19日。被告:尹某,女,生于1985年11月26日。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晓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7日开庭审理、调解,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尹某自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宣判前,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对尹某的起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发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