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19日。被告:尹某,女,生于1985年11月26日。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晓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7日开庭审理、调解,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尹某自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宣判前,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对尹某的起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发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