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刘春奎、刘金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刘春奎,刘金明,刘金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2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强,男,该行职工。被告刘春奎。被告刘金明。被告刘金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刘春奎、刘金明、刘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春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春奎的起诉。审 判 长 潘炳浩人民陪审员 郑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