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邱晓东,邱晓和,孙定定,黄文海,尤成华,邱晓莲,陈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吴招程,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形武,该××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瑞梓,浙江××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梁舟志。被执行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周育兴。被执行人邱晓东。被执行人邱晓和。被执行人孙定定。被执行人黄文海。被执行人尤成华。被执行人邱晓莲。被执行人陈祥飞。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邱晓东、邱晓和、孙定定、黄文海、尤成华、邱晓莲、陈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63494.9元、期内利息90833.1元、逾期利息(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4年4月9日止,以8863494.9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4年1月16日止,自2014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中的借款本金616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邱晓东、邱晓和、孙定定、黄文海、尤成华、邱晓莲、陈祥飞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6261639992012032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566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邱晓东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626163999201034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邱晓和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626163999201034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孙定定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62616399920103406-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黄文海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62616399920103406-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尤成华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62616399920103406-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邱晓莲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6261639992013002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陈祥飞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6261639992013024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3000万元为限;四、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邱晓东、陈祥飞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34幢2单元602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10)第103-0260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6261639250201034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515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晓莲、尤成华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园区(沙渎村)(产权证号:00007031,抵押于温州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2411万元),被执行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开创路1号(产权证号:00194223,抵押于温州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2500万元),被执行人孙定定名下有房产坐落于塘下镇罗凤前庄村庄园路156号(产权证号:00002299,抵押于信用社塘下支行,抵押金额100万元),被执行人邱晓和名下有房产坐落于塘下镇西南村环川路39号(产权证号:00008528,面积:88.6平方米,建成年份:1976年,系两层房屋,瑞安市房管局内部业务限制)、塘下镇西南村新村南路43号(产权证号:00008695,抵押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200万元)、瑞安市安阳街道蕙兰苑颐和阁503室(产权证号:00207257,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430万元),被执行人邱晓东与陈祥飞共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34幢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00207095,系本案抵押物,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限制)。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邱晓东与陈祥飞共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府东路府东家园9幢201室(产权证号:509734、509733,抵押于工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288万元)。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本案抵押物因被执行人邱晓东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封,一时难以处置。其他房产或因抵押于他行,或系农村旧房且由住建部门内部业务限制,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暂不处置;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奥德赛牌、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浙C×××××宝马牌、浙C×××××福克斯牌、浙C×××××荣威牌汽车,被执行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为浙C×××××海马牌、浙C×××××丰田牌、浙C×××××五菱牌、浙C×××××五菱牌、浙C×××××江铃牌汽车,被执行人邱晓和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浙C×××××、浙C×××××奥迪牌汽车,被执行人尤成华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汽车,被执行人陈祥飞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马自达汽车,被执行人邱晓东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抵押于雷新邦),该车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37万元予以拍卖成交,扣除抵押优先受偿案款305650元外,剩余案款暂不足清偿本院受理费。上述其他车辆本院另案均已查封,因实物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相关征信系统。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书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8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