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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绿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何允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绿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何允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绿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钓鱼礁(原宏远水产)二楼。法定代表人:寿柏年。被执行人何允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舟普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允达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绿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执民字第43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