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爱梅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爱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79号罪犯刘爱梅,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邵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刘爱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8月23日起。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异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31日作出(2006)长中刑执字第0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039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20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爱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爱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前期减刑较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爱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