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宋宜涛与林锦富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春大,宋宜涛,林锦富,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春大,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1716。委托代理人:陈武能,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宜涛,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委托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锦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215。委托代理人:张炜,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孙兆雄。委托代理人:崔炜,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南南,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春大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重审。梁春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