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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丰才与夏冬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丰才,夏冬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76号原告:周丰才,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夏冬霞,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丰才诉被告夏冬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丰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丰才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丰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