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丰才与夏冬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丰才,夏冬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76号原告:周丰才,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夏冬霞,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丰才诉被告夏冬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丰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丰才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丰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