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正望钢水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星苑锌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正望钢水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星苑锌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379号原告青岛正望钢水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保产业园正望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洪祥,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星苑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后槐村。法定代表人孙东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正望钢水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星苑锌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星苑锌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本案应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山东星苑锌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