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凤芹与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芹,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319号原告李凤芹,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东亮,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奇,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丙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芹诉被告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芹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李凤芹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