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7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董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