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诉被告张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张敏&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张×。被告张敏×。原告张×诉被告张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