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郭守营与陈家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营,陈家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郭守营,男。委托代理人王希伟,新泰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家和,男。委托代理人史安强,新泰国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守营与被告陈家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庆芬审 判 员  刘传星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