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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任某东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602号姓名任某东强制措施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5)482号指控事实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任某东打电话冒充被害人李某平的侄子并编造对象流产的理由,先后五次诈骗被害人李某平人民币9500元,并挥霍。指控罪名诈骗罪量刑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东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任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臧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