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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如军与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334号申请执行人倪如军。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庆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如军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另案(2015金义执民字第3347号)处置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3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