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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武江霞诉谢存来、吴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江霞,谢存来,吴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24号原告:武江霞,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存来,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爱英,女,1968奶奶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江霞诉被告谢存来、吴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爱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江霞撤回对被告吴爱英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