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武江霞诉谢存来、吴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江霞,谢存来,吴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24号原告:武江霞,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存来,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爱英,女,1968奶奶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江霞诉被告谢存来、吴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爱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江霞撤回对被告吴爱英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