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开林与重庆中强煤业有限公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第三人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龙须沟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开林,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龙须沟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12号原告蔡开林,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南中村老龙洞,组织机构代码08306598-4。负责人蔡明坤,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政治,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碧玉,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龙须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谢泽路,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开林诉被告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第三人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龙须沟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开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开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开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开林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