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范某诉被告史某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97-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史某。原告范某诉被告史某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7万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户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史某从2015年10月起,每月偿还10万元,至2016年3月底前付清投资款及利息,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