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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范某诉被告史某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97-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史某。原告范某诉被告史某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7万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户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史某从2015年10月起,每月偿还10万元,至2016年3月底前付清投资款及利息,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