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政与罗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政,罗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2925号原告陈文政,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罗丽丽,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口所在地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政诉被告罗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政负担。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此页无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