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初字第0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某,白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白某某,苏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237-1号原告高某被告白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某,白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子斌审 判 员  武秀杰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