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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盛辉、陈言雪、石孟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盛辉,陈言雪,石孟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浩鸣,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盛辉,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言雪,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石孟干,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盛辉、陈言雪、石孟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201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4)蕉民初字第283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言雪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绿庄10幢202房产(房产证号为:N2009374**),该房产将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因处置需一段时间,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