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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连富与邵晨辉、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富,邵晨辉,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10号原告:周连富。委托代理人:丁顺安。被告:邵晨辉。被告:王燕。原告周连富与被告邵晨辉、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4180元(自2014年7月23日按月利率1.86%算至2015年8月22日,自2015年8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6%另行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邵晨辉因做生意于2014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期4个月;按当地同期信用贷款(一年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因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而通过诉讼途径支出的律师费等损失由借款方承担。被告出具借款确认书一份,确认收到现金10万元。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后,两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代理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晨辉、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连富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4180元,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6%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被告邵晨辉、王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