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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莫少强与广东省文化厅物件损害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55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少强,广东省文化厅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56号原告:莫少强,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东省文化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方健宏本院审理原告莫少强诉被告广东省文化厅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少强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少强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