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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郝德兰与郭浩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德兰,郭浩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郝德兰。委托代理人刘丙杰(原告之子)。被告郭浩佳。本院��审理原告郝德兰诉被告郭浩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