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静轩与郑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静轩,郑少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何静轩,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建英,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门永进,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少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静轩诉被告郑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敬轩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静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