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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静轩与郑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静轩,郑少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何静轩,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建英,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门永进,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少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静轩诉被告郑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敬轩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静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