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117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肖某,女,1968年3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远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肖某共同到厦门市思明区中闽百汇地下商城“名创优品”店内,趁被害人黄某不备之机,扒窃其放在上衣口袋内1部价值人民币2766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2015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肖某在厦门市思明区罗宾森广场外被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所盗手机现无法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二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解,相关辨认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肖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6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结合考虑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酌情惩处,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另,应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某、肖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晓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