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诉前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丁晓迪与李琴、崔长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晓迪,李琴,崔长军,滨州国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35号申请人丁晓迪。被申请人李琴。被申请人崔长军。被申请人滨州国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崔长军、滨州国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自有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崔长军、滨州国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