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东民二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利诉沈秀坤、周园、周晶、周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东民二初字第01177号原告:王利,男,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沈秀坤,女,汉族,退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周园,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周晶,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周丹,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沈秀坤、周园、周晶、周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减少原诉讼请求4.2万元至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负担。(原告王利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4.2万元减至1万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4.2万元交纳案件受理费85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800元,故总计应退还825元。)审 判 长 李小诗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李亚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