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琼玉、贾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雷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琼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贾淼,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系被告范琼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琼玉、贾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