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宗安与张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安,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058-6号申请执行人:周宗安。被执行人:张国(又名张正国)。本院依据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黄邓明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