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诉人新乡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二纸厂与被申诉人何更名、被申诉人郑明及一审第三人焦作市龙瑞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71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新乡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二纸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何更名,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郑明,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一审第第三人:焦作市龙瑞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法定代表人:张太雷,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新乡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二纸厂与被申诉人何更名、被申诉人郑明及一审第三人焦作市龙瑞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中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乡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二纸厂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7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