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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詹国精诉被告钱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国精,钱广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020号原告:詹国精。被告:钱广存。原告詹国精诉被告钱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俊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国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广存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国精诉称,2013年6月13日,原告将自己所经营的汽车配件店的配件转让给被告,作价为100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并口头答应三个月之后还款。然而,到了还款日,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后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对上述债务进行确认,被告仍不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钱广存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詹国金配件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詹国金配件款10000元。鉴于欠条原件在原告手中,本院对欠条上书写的“詹国金”就是本案原告詹国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理应对所欠原告配件款10000元予以支付履行,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配件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广存支付原告詹国精欠款10000元;上述被告钱广存应向原告詹国精支付款项10000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争议标的10000元,给付标的为10000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100%。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45元,由被告钱广存负担。剩余诉讼费25元,本院退回原告詹国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s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